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会”)是一个于2001年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2008年“金融服务委员会法”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能,该委员会负责许可证监管和监管外部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国内银行 ,国际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企业服务提供商,公司经理,国际商业公司和货币发送服务。
委员会也是非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唯一监督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经纪人,汽车经销商,高价值商品的其他卖家和奢侈品。 珠宝商和非营利组织,并监督他们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法律融资方面的义务。
主要职能是根据本法令、监督法规的实施和监管金融机构,并管理注册机构。
1.管理许可证申请
2.受管制人员遵守“反洗钱条例”以及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法案、条例、守则或准则
3.监督蒙特塞拉特内部或从蒙特塞拉特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并对持有未经授权的金融服务业务的人采取行动
4.监督监管机构在蒙特塞拉特内部或从蒙特塞拉特境内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国际公认标准的有效性
5.向总理和蒙特塞拉特政府提供有关金融服务业务的建议
6.颁布与金融服务业务、公司或合伙关系有关的新立法;和与蒙特塞拉特内外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发展关系
7.鼓励金融服务业高度专业化发展
8.与国外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国际协会以及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国际协会或团体保持联系和发展关系,并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供监管协助
9.向金融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金融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