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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

http://www.ine.cn
  • 成立时间:2013年
  • 机构类型:自律机构
  • 监管外汇: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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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监管提示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机构简介

1. 机构性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期能源)于2013年11月6日,上期能源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发起设立的、面向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国际交易场所。

2. 机构职能:

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

3.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4. 机构目标:

上期能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准绳,建设完善的国际能源衍生品交易平台。目标是客观反映能源供需状况,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企业及投资者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工具、以及投资管理的功能,积极促进能源类商品的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5. 联系方式:

电话:20767800

传真:+86 21 68401101

E-mail:ine@ine.cn


受监管机构名单

1. 会员名单

共计156家,详情可参考http://www.ine.cn/bourseService/memberslist/


2. 境外中介机构名单

共计28家,详情可参考http://www.ine.cn/bourseService/overseasagencylist/


申请会员

1. 会员:

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资格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转让。

2. 境外特殊参与者介绍: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能源中心规定条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不得转让。

3. 境外中介机构介绍: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与境外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后,应当在办理业务前向能源中心备案。

4. 申请要求

申请成为能源中心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其他期货交易场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能源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5. 涉及流程:

会员入会交易手续

(一)会员部——取得会员号;领取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结算部——办理存管银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三)会员部——办理会员信息登录手续;领取会员证书原件

(四)运行部——申请开通会员服务系统

(五)交易部——申请开通交易席位并缴纳交易席位费;申请设置连续交易(夜市)参与者信息;申请设置会员产品角色;申请开立客户交易编码(非期货公                                    司会员);申请会务系统套保套利操作员用户

         交割部——开立仓单系统用户并领取U盾

         结算部——交割结算员登记注册;申请开通会服系统资金操作员权限;最低结算准备金到位;进行设置风险参数设置;办理增值税发票及税务相关事宜

         监查部——申请会员服务系统监管信息平台操作员用户

         信息部——提供行情系统相关信息

(六)交易部——提交资料表格;转运行部检查会员参数配置;设置交易状态并通知会员入会交易时间;确认开通交易权限

境外特殊参与者入会交易手续

(一)会员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号码;领取境外特殊参与者证书复印件

(二)结算部——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委托结算备案;增加最低结算准备金

(三)会员部——办理会客系统境外特殊参与者信息录入;领取境外特殊参与者证书原件

(四)运行部——申请开通会员服务系统

(五)交易部——申请交易席位并缴纳交易席位费;申请开通特殊风控席位并缴纳席位费;申请设置连续交易(夜市)参与者信息;申请设置境外特殊参与者                                    产品角色;申请开立客户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会服系统套保套利操作员用户

         交割部——申请开立仓单系统用户并领取U盾

         监查部——申请开立会服系统监管信息平台操作员用户(需提供2名平台管理人信息)

         信息部——提供所使用的行情系统相关信息

(六)交易部——提交资料表格;转运行部检查境外中介机构参数配置;设置交易状态并通知境外特殊参与者入会交易时间;确认开通交易权限

境外中介机构备案手续

(一)会员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5位编码;办理会客系统境外中介机构信息录入;办理会客系统会员机构关系信息录入

(二)结算部——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增加最低结算准备金

(三)运行部——申请开通服务系统

(四)交易部——申请会服系统套保套利操作员用户

         交割部——申请开立仓单系统用户并领取U盾

         信息部——提供所使用的行情系统相关信息

         监查部——申请开立会服系统监管信息平台操作员用户(需提供2名平台管理人信息)

(五)会员部——提交手续表格

5. 具体业务:


会员查询

第一步,进入网站 http://www.ine.cn/bourseService/membersearch/

第二步,可根据编号和名称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点解左下角的“热点点击”。


原油交易细则

1. 合约文本


其他补充:

持仓公布: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20万手(双向)时,能源中心将公布该月份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

交易手续费:人民币20元/手,平今仓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2. 合约附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1)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2)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市场风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例如,临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之间出现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后最后交易日,并提前进行公告。

3)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本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4)指定交割仓库

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

 3. 交易参数:



管理细则

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817.html

2.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815.html

3.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65.html

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66.html

5.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67.html

6.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68.html

7.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69.html

8.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70.html

9.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71.html

10.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

http://www.ine.cn/regulation/regulation/911319572.html


赔偿机制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详情,可参见http://www.ine.cn/regulation/exchangelaw/911319842.html


处罚实例

上期能源认定为期货异常交易行为:

1.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2.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 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4. 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5.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上期能源持仓限额规定的;

6.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7.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上期能源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8.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报告情况;

2. 列入上期能源重点关注名单;

3. 向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通报;

4. 约见谈话;

5. 限期平仓;

6. 强行平仓;

7. 暂停开仓交易;

8. 公开谴责;

9. 宣布为不受市场欢迎的人;

10. 根据上期能源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被采取暂停开仓交易、公开谴责、宣布为不受市场欢迎的人等自律管理措施的客户,上期能源将向市场公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期能源将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2018年3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公告,共处理5起频繁报撤单超限异常交易行为。


常见问题

相关链接

上海期货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中国期货业协会:http://www.cfa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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