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性质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是政府机构,单独运营,设有董事会和管理层。
迪拜DIFC是免税区和国际金融中心,致力于吸引海外投资。
迪拜DIFC是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之一,是中东、非洲和南亚的主要金融中心,涵盖72个国家、30亿人口,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为7.7万亿美元。
迪拜DIFC拥有国际认可的独立监管机构,以及采用独立的立法体系,类似英国普通法。
机构历史
迪拜DIFC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第35号法令》(2004年)于2004年成立。
机构职能
迪拜DIFC是独立司法管辖区,拥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体系,以及完备的金融服务法规。
根据2004年迪拜法第9号文件,在DIFC设以下三个独立机构:
1)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DIFC Authority):负责DIFC的战略发展、运营管理和规划;制定法规。
2)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迪拜国际金融中心2004年第1号法》授予其监管金融服务的权力,可以为机构颁发牌照,并监管DIFC中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活动。
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独立司法机构,处理民事和商业纠纷,仅限于:DIFC区域内,或在DIFC注册的实体和公司。